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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20.04.27)

波阿斯 唤醒沉睡的人
2024-08-26
中国证监会
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过渡期安排的通知
(2020年4月27日)
 
各发行人、各保荐机构: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方案。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有序做好注册制实施前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由中国证监会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受理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在审企业应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可以将反馈意见回复作为申请文件一并报深交所。在此期间受理的企业,深交所基于其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按照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市场主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前后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7日
 

  
中国证监会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
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0年4月27日)
 
  一、问:创业板如何落实注册制?
答: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稳步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重要改革举措,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
新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民事诉讼制度等投资者保护措施,为深化注册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创业板各项基础制度改革,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增强对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功能,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兼顾长远改革目标和试点阶段性特征,结合创业板的市场特点和存量企业现实情况,起草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等规则,搭建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框架。
《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正在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证监会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则,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问:《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有哪些主要制度安排?
答:《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总体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制度包容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做法,在发行条件、审核注册程序、发行承销、信息披露原则要求、监管处罚等方面与科创板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同时,《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充分尊重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创业板存量企业的现实复杂性,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要求,做出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追责力度的要求,对有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二是明确创业板的板块定位,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三是进一步明确证监会在注册制下的统筹指导职责。四是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法定责任,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三、问:《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有哪些主要制度安排?
答:《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严格落实注册制改革理念,在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监督处罚等方面做出规定,对创业板原有再融资制度进一步优化。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条件,保留了基本的规范运作、独立经营方面的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真实透明合规,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二是严格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要求,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优化审核注册程序,压缩审核注册期限,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公开透明,增强市场可预期性,支持企业便捷融资。四是显著提升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成本,压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努力培育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四、问:请介绍一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为配合新修订《证券法》的实施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工作,近日我会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指导思想。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要求保荐机构配合证券交易所审核,相应调整上市保荐等安排。
二是强化发行人责任。细化和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从源头上提升保荐工作质量。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明确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四是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控机制,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保荐业务人员的管控等,并制定相应的罚则。
五是加大对保荐机构的问责力度。丰富监管措施类型,扩大人员问责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内部惩戒,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持续加大对保荐业务的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五、问:在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方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答: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是对发行人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第一道防线。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程度持续提高,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越来越重要。近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26次会议指出,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本次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升保荐项目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了多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是完善履职要求,强化保荐职责。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底线要求,完善辅导、推荐、持续督导等事项的规定,指导保荐机构充分履责。强化保荐业务内部控制要求,加大机构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自发形成合规发展、尽职履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强化廉洁从业、反洗钱等要求,着力净化行业生态,为保荐业务的规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细化责任分工,提升保荐效能。坚持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业务工作的义务,从源头上提升保荐工作质量。明确保荐机构作为组织协调人,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保荐机构聚焦主业、恪尽职守、提高效能。细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三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注册制改革,明确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监管职责,形成高效协同的综合监管体系。扩大惩戒对象范围,将保荐机构全体项目人员、各级责任人员均纳入违规惩戒范围,做到“应问尽问”。补充完善违规问责情形,建立信息披露质量与保荐业务资格挂钩机制。增加监管措施类型,强化经济约束,提高监管威慑。加大惩戒力度,扩大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资格罚”的适用范围,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六、问: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有什么重要变化?
答:为建立更加符合注册制要求的高效并购重组机制,本次改革对重组制度做了调整、优化。
一是强调并购重组要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改革通过制度安排,提出并购标的要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就是立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需求,持续推动强强联合或者上下游紧密衔接。
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上给予更多弹性。市场选择的核心是依靠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价格。这次改革通过调整发行股份的定价标准,在并购重组价格形成中给予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多弹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好作用,让并购双方得到更充分博弈。
三是实施注册制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在制度设计中,更加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市场规律,通过调整一些指标的认定标准、设置较短时间(5天)的注册程序,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自主、便利和高效地利用并购重组做大做强主业,提升“硬实力”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七、问:对于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有什么监管要求?
答: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积极适应新经济组织形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解决创业公司创始人或具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股权稀释、控制力下降等问题。同时,为保障制度不偏离设计初衷,《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做出相应安排:
一是明确章程规定内容。要求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的相关事项,包括持有人资格、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表决权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转换情形等。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定期报告中持续、充分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情况,及时披露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
此外,对于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持有人资格、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权数量的上限、特别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与计算方式等,交易所还有具体、细化规定。

 
八、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为什么没有规定退市内容?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退市方面有哪些重要内容?
答:新修订的《证券法》直接授权交易所对终止上市情形制定具体规定。因此,本次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规则层面。
总体上,本次创业板退市改革充分借鉴了科创板制度成果,按照注册制理念,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质量的角度出发,在退市程序、标准及风险警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安排。例如,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完善了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暨*ST制度,强化风险揭示。 


九、问: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总体考虑有哪些?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本次创业板改革是以注册制为核心的改革,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市场基础性制度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发行条件、上市企业更具包容性。因此,根据风险匹配原则,我们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也做出相应调整。这次调整充分考虑了现有创业板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状况,兼顾各层次市场板块和注册制改革的协调衔接。
此次适当性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深交所在充分研判市场和投资者情况的基础上,增设了一定资产和交易经验的准入条件。三是调整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这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采取的便利投资者举措。 


十、问:本次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改革为什么对新增个人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而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发行条件包容性增强,允许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企业发行上市,同时交易、退市等相关基础制度都有一定变化,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开户投资者没有参与过创业板交易,存量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创业板改革后新入市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安排,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市场平稳运行。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也要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对市场风险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理性投资。 


十一、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准入要求与科创板存在一定差异,会不会影响科创板市场流动性?
答:创业板和科创板都承担着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两个板块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同时,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发行上市,而创业板在改革初期上市的企业均为盈利企业。因此,两个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差异,是符合两个板块各自定位和实际情况的。目前看,创业板投资者人数虽然多于科创板,但两个市场规模不同、体量不同,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不能简单用投资者绝对数量多少来判断市场流动性。此外,两个板块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都将进行评估完善。 


十二、问: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投资?
答:增设准入条件,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创业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公募基金等产品的方式参与创业板投资。 
十三、问:创业板转融券机制做了哪些优化?
答:为配合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创业板市场基础性交易制度,提升融券业务效率,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深交所联合中证金融、中国结算,充分借鉴科创板经验,对创业板转融券机制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是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在创业板推出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及期限确定机制,并大幅降低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二是提高创业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实现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成交。通过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成交的,深交所实时调整借贷双方的账户可交易余额,借入人可实时借入创业板标的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三是扩大出借人范围,丰富券源供给。允许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作为出借人出借证券,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 


十四、问: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与优化前的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相比有哪些优势?
答:优化前的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期限固定,费率固定,允许展期但不允许提前了结;二是盘中申报,盘后集中撮合成交,借入次日方可融券交易。拟实施的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在两个方面做出改进:一是将“期限固定、费率固定”的转融券模式调整为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期限、费率,并提供更加灵活的展期和提前了结方式;二是将盘中申报、盘后集中撮合成交,调整为盘中实时撮合成交,证券公司可以实时借入创业板股票,供其客户进行融券交易。
优化后的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市场化水平和交易效率更高,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单只股票的市场供需情况灵活定价,券源库存管理更为简便,业务成本更低,进一步满足借贷双方多样化需求。  
十五、问: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适用于哪些标的证券?
答:创业板属于存量板块,创业板转融券机制优化涉及存量转融券标的证券问题。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适用范围既包括创业板新发行上市的证券,也包括目前已纳入创业板转融券标的的证券。目前,创业板转融券标的证券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就公开发布创业板改革并
试点注册制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2020年4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深交所紧紧围绕“一条主线、三个统筹”改革思路,按照“开门搞改革、透明搞改革、合力搞改革”原则,制定或修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2020年4月27日,深交所发布实施1项规则,就8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就业务规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深交所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度安排上的总体思路。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是党中央深刻把握“两个大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步,对于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改革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试点注册制是创业板改革的主线,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将同步推行注册制,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在总体制度设计上主要遵循以下三点:
一是深化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根据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实施注册制,并统筹改革完善发行承销、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优化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活跃度,增强创业板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能力。
二是协同发展,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科创板开板至今总体运行平稳,一系列基础制度改革经受住市场检验。创业板改革是继科创板之后又一重大改革举措,总结复制推广科创板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保持深沪交易所注册制整体规则体系和内容基本一致,并结合自身特点优化创新,完善创业板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稳中求进,为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创业板改革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既要着力保持规则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维护存量市场健康发展;又要聚焦现实发展需求,作出适应性安排,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法治框架下积极探索更适应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特点的制度实践。 


二、请介绍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整体情况。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制度性改革。深交所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及时制定修订相关业务规则,为改革落地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规则。为规范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本次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对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推动审核更加市场化,兼顾存量上市公司实际,注重提升制度包容性和市场有效性。同时,制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规定上市委、专家库的人员组成、履职要求、工作职责等事项,确保上市委规范高效运行,体现专家库工作机制适度灵活性。
二是持续监管相关业务规则。本次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兼顾存量的原则,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落实上市、退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优化精简退市标准和流程,明确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监管要求,优化股权激励机制,完善股份减持安排,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基于创业板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特征,本次制定《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规定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盘后定价交易、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两融标的范围和转融通机制等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强化市场风险防控,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推进创业板交易机制改革创新。 


三、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主要原则及特点。
答:首发、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规则规范的审核对象不同,但在框架体例和制度安排方面存在较多共性内容,三个规则的原则及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承担“看门人”职责,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把关。在关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以问询促披露,推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便于市场主体能够有效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第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审核”,确保“两个可预期”。一是针对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明确具体审核时限和回复时限,企业从申请到审核到注册到上市,审核进程可预期。二是充分公开审核规则、信披规则、审核问答等,详细公开受理、问询回复及上市委审议结果,确保审核运行严格规范,增强审核结果的可预期性。
第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是设置更为多元、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关注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将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的事项明确为信息披露要求。二是认真落实上位法要求,建立完善相关自律监管规则,做到体系完整、规则清晰、于法有据。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市场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对违反规则的当事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特别是对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乱象,坚决严厉打击,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有序运行。 


四、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内容要点。
答:《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审核为主线,根据业务先后顺序的逻辑,对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共计九章八十六条,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审核内容。深交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交易所在关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
二是明确审核方式、程序和时限。以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明确受理、问询与回复、中止与恢复审核、上市委审议、提交注册等审核程序,并明确相关审核全流程及其关键节点的时限要求。发行上市审核时间最长为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
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明确发行人被认定虚假陈述、严重干扰交易所审核工作等情形,深交所可以实施1年至5年内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规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的,深交所可以实施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等。 


五、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内容要点。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了再融资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主要制度设计与首发基本一致,再融资审核更加市场化,更为灵活便捷,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交所主要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是否合法合规地发表意见、相关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二是压缩审核时限和环节。再融资审核与首发审核程序基本一致,但审核时限压缩为2个月,首轮问询发出时间缩短为15个工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无需提交上市委审议。
三是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快速再融资设置简易审核程序,深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并对其进行事后监管。
四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对再融资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信披违规、阻碍检查、干扰审核等违规行为,深交所将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同时,为避免简易程序被滥用,对采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理。 


六、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内容要点。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兼顾创业板存量公司实际情况,从实体、程序、制度等方面做出适应性调整,对重组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是注重制度的包容性和服务市场的有效性。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可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兼顾存量,为存量企业转型升级、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留出制度空间,不强制要求并购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放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下限至市场参考价80%;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支持上市公司自主决策。
二是强调审核机制的高效透明。审核重点关注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交易的必要性、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优化重组审核程序,仅对重组上市申请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进一步缩短重组审核时限。
三是督促各方归位尽责。细化重组信息披露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重组交易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出具文件、发表意见。聚焦业绩造假、无法管控、资金占用、逃废业绩补偿义务等问题,进一步细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要求和惩戒机制,将持续督导责任落到实处。 


七、本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创业板持续监管的基础规则,主要包括上市、持续督导、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退市等,为创业板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按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要求,对上市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后续还将修订发布规范运作指引、业务办理指南等配套规则,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优化上市条件,提升市场包容性。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第二,健全退市机制,精准从快出清。一是丰富完善退市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和“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加大“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的出清力度。二是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提升退市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安排,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强化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是对公司治理规范要求予以专章规定,细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忠实勤勉的要求,强化义务责任。二是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及转让限制、表决权数量比例等具体要求。三是强调红筹企业应保障境内投资者实际享有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相同的权益。
第四,适应市场特点,完善信披减持要求。一是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业绩波动等披露要求。二是取消强制业绩快报要求,放宽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标准并简化审议程序。三是允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在下一交易时段前履行披露义务。四是针对上市时未盈利企业,就其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董监高所持股份锁定期等作出特别安排。
第五,提高股权激励灵活性,激发企业活力。一是激励股份和期权总额由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升至20%。二是明确拟授予股票分批登记并直接上市流通情形。三是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符合条件的,可成为激励对象。 


八、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
答:《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制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创业板上市委构成与选聘、职责与履职要求、会议组织与召开程序、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细化规定,确保上市委规范、高效运行。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时,考虑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涉及增量与存量的特点,在制度机制中作出以下安排:一是将再融资、重组上市纳入创业板上市委审议事项范围。二是提高创业板上市委人数上限至60人。三是审议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委员难以作出判断、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合议可暂缓审议。同时,明确了暂缓审议时限、次数限制等机制。 


九、请简要介绍《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的内容要点。
答:为准确把握企业所属行业特点,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主要就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为深交所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建议。专家库的机制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工作职责重在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咨询事项主要包括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发行人和重组上市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深交所相关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制定等。
二是工作机制保持适度灵活性。专家库人数不作明确限制,专家不设固定任期,深交所可结合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专家库人数和人员构成,灵活性较强。同时,深交所将加强专家履职情况管理,及时做好专家调整工作。具体咨询工作主要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进行。
三是人员构成突出专业性和代表性。结合创业板定位,明确专家库主要由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专家主要来源于科研院校、知名企业、市场机构等单位。 


十、本次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有哪些要点?
答: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引入创新机制安排,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定价效率,加强风险防控,促进平稳运行。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是提高市场活跃度,适当放宽涨跌幅比例。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阻力,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提高定价效率,优化新股交易机制。适应股票上市初期价格波动较大,换手率较高等特点,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三是适应市场需求,实施盘后定价交易。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丰富市场流动性管理手段,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明确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
四是促进多空平衡,完善两融制度机制。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五是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5万股。对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十一、除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深交所还修订发布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请介绍有关内容。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深交所从维护市场稳定、防范风险角度,考虑现有创业板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状况,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协调衔接,进一步优化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次修订遵循存量不变、增量优化和风险匹配原则。一方面,目前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基数较大,要兼顾好存量市场的平稳运行,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另一方面,创业板改革涉及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基础制度,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需要与之相匹配。
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三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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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根据2019年现场检查情况对部分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进行分类处理、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2020.4.24)
2、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04.07)
3、上交所:2018-2019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理情况(2020.01.10)(2019.01.18)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2019年)(2019.11.07)
5、证监会:2019年以来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分类处理情况(2019.08.30)
6、证券业协会: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2019年第4期)(2019.07.12)
7、证监会:2018年、2017年、2016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本文图片由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李雪峰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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