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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04.07)

波阿斯 唤醒沉睡的人
2024-08-26
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
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公告〔2020〕22号 2020年4月7日)

   (现公布《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 202047日)
 
为统筹做好当前有关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妥善解决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披尽披,积极按期完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与披露工作。
负责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强远程审计等替代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的运用,抓紧推进审计工作。对实物盘点、检查文件单据原件等必须现场开展的审计工作,要安排好工作时序,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赴现场开展审计工作。公司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配备必要人员,及时准备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相关凭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
二、公司因其自身或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发布临时报告,据实说明不能按规定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披露时间,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未能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进展情况以及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等作出专项书面说明,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公司因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并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及时补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按照本公告延期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做好与2020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间的协调衔接。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对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指导,安排专人及时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及时回复咨询,为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为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及披露工作做好服务,协调解决现实问题,支持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
四、对于确因疫情影响,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客观上不能按照《证券法》规定完成年度报告的审计和披露工作,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交易场所在有关公司按本公告延迟披露的期限内,不因此而对有关证券采取停牌、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挂牌)等措施;证监会依法不因此而对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
五、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要实事求是,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与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方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延期披露并发布临时报告,或者先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并发布临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按照本公告规定作出专项书面说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及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有关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与披露活动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问询,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能够披露和审计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证监会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中国证监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
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立法说明
 
   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公司特别是湖北省的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工作遇到现实困难。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妥善处理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困难、问题,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映,由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公司可能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同时,一些在境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还需依法做好同步披露相关工作。证监会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各证监局、交易场所摸排了解情况,会同有关部委进行研究,并适当参考境外相关市场的做法,针对少数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规定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的情况,依法研究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坚持保证质量与应披尽披原则,力争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依法按期完成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是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尽职责,对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会计师事务所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远程审计等替代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的运用,保证审计质量,抓紧推进审计工作;公司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力争按期披露。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要加强对年报审计与披露工作的指导、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有关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二是区分不同情况,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以延迟披露年报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公司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年报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发布临时报告,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书面说明,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报,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三是实事求是,对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受疫情影响延迟披露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进行相关处理。证券交易场所不因此而对有关证券采取停牌、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挂牌)等措施,证监会依法不因此而对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对借机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责。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能够审计和披露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证监会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告》的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不承担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二)关于延期披露的截止时间。
考虑到,一方面,《证券法》对年报披露截止时间已作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各地的疫情及防控措施级别存在差异,且各个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受到影响的程度等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公告》从实际出发,在规定“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把握安排的同时,又规定了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以更好地指导公司按照“应披尽披”原则,积极依法做好信披工作。
(三)关于防范监管套利。
延期披露年度报告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措施,执行中应有严格限制,防范监管套利。为防范个别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滥用延期披露政策,规避法定的信息披露及审计义务,《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限制适用对象。只有受疫情影响严重,客观上确实不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才能延期披露。
二是要求延期披露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作专项说明,并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强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履职,保证所披露信息及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能够披露和审计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
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证发〔2020〕23号 2020年4月8日)
 
各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还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受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遇到一定困难。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进一步做好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咨询等工作,安排专人及时建立联系,全力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工作,尽可能如期完成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同时,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情况,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2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情况的重要投资决策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尽可能按期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创新工作方法,配备必要人员,密切配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支持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期完成审计工作。
二、上市公司因其自身或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及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但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原则上应当在2020年4月2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确有困难的,最迟不晚于2020年4月30日。对拟延期披露但未在4月20日前发布临时报告的上市公司,本所将视情况提请属地证监局进行核查。
上市公司应在前款规定的临时报告中如实说明无法按期披露是否系受疫情影响、受疫情影响的具体事项和程度,披露当前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进展、为尽快披露年度报告已采取和拟采取措施,并明确预计披露时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上述事项,并形成明确意见。


三、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至少已经召开董事会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专项意见,核查上市公司前述与年度报告审计有关的事项是否属实,说明未能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受限科目和程度、审计工作进展,以及为尽快完成审计工作已采取和拟采取措施,并明确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该专项意见应与前条规定的临时报告一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延期的临时报告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不予延期;如未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依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披露的内容及格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无法做出保证的,应当说明可能存在差异的事项、无法保证的原因,并充分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对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五、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仍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披露时间。
六、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其年度股东大会可相应顺延至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召开,且不晚于2020年8月31日。


七、上市公司前期披露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或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显示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的,应当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每周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披露2019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八、上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告》及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不适用本所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而采取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有关规定,本所不就此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未能在延期公告预计的时间内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但仍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的,不适用本所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而采取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有关规定,但上市公司及相关方需承担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责任。
九、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后,相应适用本所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经延期但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也无充分理由说明系受疫情影响并出具审计机构明确支持意见的,依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延期。本所对上市公司延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原因进行事后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公告及上网文件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
披露公告及上网文件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
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原预计披露日期
   ●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延期后的披露日期
   ●董事关于延期的异议情况(如适用)
   ●特别风险提示(如适用)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次延期披露有关事项及说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及形成的明确意见。如有董事存在异议,应当说明异议理由。
二、延期披露说明
(一)无法按期披露的原因
说明无法按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原因,明确是否系受疫情影响。
(二)受疫情影响事项及程度
说明受疫情影响的具体事项及受影响的程度。
三、当前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说明截至目前有关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已完成的工作、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尚待开展的工作。
四、应对措施及预计披露时间
结合疫情影响因素,说明为尽快披露年度报告已采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预计疫情影响因素消除时间以及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五、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延期披露事项的专项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核查公司前述与年度报告审计有关的事项是否属实,并说明未能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受限科目和程度、审计工作进展,以及为尽快完成审计工作已采取和拟采取措施,明确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
六、上网公告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适用情形】
本专项说明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情形下,先行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可能存在差异的事项、无法保证的原因,并充分提示风险。(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并具体说明有关情况及解决措施。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提示有关风险,包括是否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是否存在退市相关风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
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证上〔2020〕275号 2020年4月8日)
 
各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当前,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遇到一定困难。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情况,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尽可能按期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负责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提供必要人员支持,密切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依法履职工作,创新审计方式,创造条件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抓紧推进审计工作。
二、上市公司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按照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但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原则上应当于4月2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公告,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后,但最迟不晚于4月30日。对拟延期披露但未在4月20日前发布临时公告的,本所视情况提请证监局进行核查。
前款临时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按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是否系受疫情影响,受疫情影响的事项、影响程度、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为尽快披露年度报告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并明确预计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时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上述事项,并形成明确意见。


三、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至少已经召开董事会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专项意见,核查上市公司前述与年度报告审计相关事项是否属实,说明未能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受限科目和程度、审计工作进展,以及为尽快完成审计工作已采取和拟采取措施、并明确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该专项意见应当与前条规定的临时公告一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及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不予延期;如其未在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依照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披露的内容及格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与经审计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无法做出保证的,应当说明可能存在的差异事项、具体理由,并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当对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五、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仍应当在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可免于披露相关公告。
六、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其年度股东大会可相应顺延至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后的2个月内召开,且不晚于8月31日。


七、上市公司前期披露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显示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的,应当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在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周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八、上市公司符合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不适用本所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而实施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规定,本所不因此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经延期仍未能在延期公告预计的时间内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但在6月30日前披露的,不适用本所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而实施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规定,但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责任。
九、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后,相应适用本所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经延期但未能在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也无充分理由说明系受疫情影响并出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明确支持意见的,依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方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本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延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事项的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本所将进一步做好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咨询等工作,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全力支持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及披露工作。联系方式具体详见本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公告格式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项说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
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原预计披露日期
●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延期后的披露日期
●董事关于延期的异议情况(如适用)
●特别风险提示(如适用)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次延期披露有关事项及说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如有董事存在异议,应当说明异议理由。
二、延期披露说明
(一)无法按期披露的原因
说明无法按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原因,明确是否系受疫情影响。
(二)受疫情影响事项及程度
说明受疫情影响的具体事项及受影响的程度。
三、当前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说明截至目前有关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已完成的工作、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尚待开展的工作。
四、应对措施及预计披露时间
结合疫情影响因素,说明已采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预计疫情影响因素消除时间以及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五、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延期披露事项的专项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核实前述与年度报告审计有关的事项是否属实,并说明未能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受限科目和程度、审计工作进展,以及为尽快完成审计工作已采取和拟采取措施,明确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
六、上网公告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七、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专项说明格式
 
【适用情形】本专项说明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情形下,拟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情况。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可能存在差异的事项、无法保证的原因,并充分提示风险。(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应当具体说明有关情况及解决措施。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提示有关风险,包括是否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是否存在退市相关风险等。




  (本文图片由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秘余豪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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