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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100个经典刑法案例解析(76-80)

刑事法律事务 2024年09月09日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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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100个经典刑法案例解析(7680)





案 例 76


76、市长A通过开发商B认识了C(女),A很快与C发展成为情人关系。B为了能够拿到土地和工程,就骗A说:C已经怀孕7:这样吧,我手头也不宽裕,先替你垫上50万,另外的50万你得自己解决了。不过,等我工程赚钱后,我会替你还这50万的。A听后,当场给商人D打电话,让D借给B50万元。B说:我得替你还这50万,但我得有项目可做啊!A说没问题,马上给你安排项目。B拿到了项目后,赚了钱,将50万还给了D。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A、B都无罪,系不能犯。首先,就B而言,其并没有真正给A垫付50万元。如果B不欺骗A,A也不会向D借50万,而且这50万本来就是以B的名义借的,B事后归还了D,该行为无罪。其次,就A而言,其只是主观上认为自己已经收受了B100万元,但实际上,这样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其行为属于受贿罪的不能犯。


案 例 77



77、某房地产公司的一个楼盘竣工后,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公司的几名大股东每人享受购买5套商品房的优惠待遇,每套按市价的8折购入。该公司的大股东A,想起了自己的发小B:B虽然是某机关处长,但也依然过的很清贫,A、B平时虽然并无任何交集,但还是主动打电话给B,把其中的一套购房机会让给了B。B遂购入一套商品房,比市场价节省了近100万元。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A、B均无罪。本案中的A与B之间并无交集,不存在一般的受贿方与行贿方的所谓“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而且,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A的行为也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正常人际交往规则。不要认为只要一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就一律认定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只有与职务行为有关的行贿受贿行为,才能认定为行贿罪和受贿罪。


案 例 78



78、无业人员甲通过各种途径赚了很多钱,坐拥多处房产。后来,甲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成为一名公务员。就在甲要职务晋升时,被人举报有巨额财产。在相关部门对甲展开调查时,甲不说明自己的这些财产的来源。现可以肯定的是,甲的这些巨额财产都来自于自己当公务员之前。


问:甲是否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不能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据此,本案中的甲既然已经是公务员,就有义务汇报自己的财产来源,否则即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 例 79



79、甲是一房地产开发商,与A村协商好了要开发该村的某地块。此时,分管承建工作的副市长乙向村里打招呼:上级某领导的子女看中了这块地,这个地块你们得留下,不能给甲开发。事后查明,其实是乙的弟弟丙要开发该地块。甲了解了情况后,就找到了副市长乙,表示:我愿意出一笔钱,你让你弟弟丙退出这次开发吧。乙说好。后甲给了丙1000万元,丙退出了这次开发。乙向村里打招呼,使得甲如愿地成为该地块的开放商。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构成。行贿罪的成立要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如果行为人给予财物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或者丈夫,可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这是没有问题的,毕竟,此时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实际控制这笔财物的。但本案中,副市长乙的弟弟丙是成年人,且与副市长经济各自独立,很难说这笔钱给予了丙之后,副市长乙就可以控制这笔钱了。再者,甲原本就已经与村里协商好了要开发该地块,甲为了重新开发该地块,主观上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行贿罪


案 例 80



80、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向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乙索贿。乙将10万元交给甲之后,在没有获得甲所允诺的任何好处时,甲被抓获归案,乙也被关押。由于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检察院遂将乙释放。后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甲也被判无罪。回到原工作岗位后,甲考虑到自己收了乙那么多钱,就利用职权兑现了对乙的承诺,使乙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问:乙事后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构成。乙最初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理由是刑法第389条第3款。但乙后来的行为已经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其行贿行为与受贿人甲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了交换性,符合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当无疑问

来源:“刑法读库”公众号,版权归创作者所有,本文仅供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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