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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再审:参与传销成员之间出具的借条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烟语法明
2024-09-05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民再23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某1、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2、沈某某等人均曾投资二十世纪福克斯传销项目。张某某1曾向李某某转账共计350000元,李某某曾向张某某1返回款项6万余元。
2016年2月21日,李某某向张某某1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某某1125000元,2016年年底给清。证明人:张某某2。2016年4月7日,李某某再次向张某某1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某某1现金75000元,2016年年底给清。证明人:张某某2。
一审庭审中,张某某1陈述称沈某某、张某某2、王某某及李某某四人共同劝说其投资福克斯公司,其将钱交给李某某用于福克斯公司的投资,共投资了100多万元。后因投资款未收回,李某某、张某某2、王某某、沈某某承诺承担部分投资款,并各自向张某某1出具了金额为20万元左右的借条。
一审庭审中,李某某申请证人沈某某、张某某2出庭作证,二证人均作证称,李某某向张某某1出具借条是基于张某某1的胁迫,当时张某某1携带行李、菜刀到李某某家附近要账,李某某因恐惧就向其出具了借条。张某某1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其与二证人的诉讼也正在进行中,李某某应当就胁迫一事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应被采信。
一审另查,2017年3月29日,张某某1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以下简称小汤山派出所)报警称,其在2013年5月被张某某2等人以投资福克斯项目为由骗取895000元,2017年4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下简称昌平公安分局)对张某某1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案件侦查过程中,昌平公安分局于2018年7月19日委托嘉信达盛事务所对张某某1被诈骗案在互联网www.20thfox.com.cn平台注册账户信息表中的投资总额、取得收益及截止报案日账户资产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10月9日,嘉信达盛事务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略)。2018年12月17日,小汤山派出所出具说明,载明:经联系湖北省公安局相关部门核实,在湖北警方破获的福克斯传销案中,共有层级80级,张某某1是21级,不具备打击处理条件。
一审情况
张某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某立即给付借款195000元;2、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归还张某某1投资款19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某1承担。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张某某1依据李某某为其出具的在案借条要求李某某给付相应款项之诉讼,而并非案涉投资款具体数额争议,一审法院关于张某某1投资损失一节的阐述系作为处理本案的参考。张某某1因案涉投资未收回造成实际损失,应属无争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李某某以向张某某1出具借条的方式,承诺对此承担,应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合法有效,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李某某理应依约履行,一审法院对本案张某某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李某某关于出具借条不是出于其本人意愿的上诉主张,无可予采信的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无法采信。综上,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情况
李某某因与被申诉人张某某1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48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民监[2023]105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民抗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将基于非法传销产生的个人债务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作出判决,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略)
另查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世纪福克斯资产包项目系非法传销,被告人高诚泽、杨松平伙同戴斌等人采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昌平区法院所作(2022)京011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伙同陈某、刘某某2(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以20世纪福克斯寰球影业投资集团投资电影等文化产业为名,组织投资者以购买20世纪福克斯资产包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承诺获得高额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经鉴定,被告人温某某在总的传销组织结构图中位于第18层,将其作为顶层,其下线会员数为15247个,构成组织结构图43层,发展的下线人员购买资产包共计人民币8.6亿余元。昌平区法院所作(2021)京0114刑初8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以20世纪福克斯寰球影业投资集团投资电影等文化产业为名,组织投资者以购买20世纪福克斯资产包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承诺获得高额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在该组织中的上线是温某某,发展云某(另案处理)等下线会员1200余人,构成组织结构图30层;发展的下线人员购买资产包共计人民币6700余万元。
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北京高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结合当事人再审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非法传销产生的个人债务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本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20世纪福克斯资产包项目为非法传销;小汤山派出所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了关于张某某1被诈骗案的工作说明,证明经联系湖北省公安局相关部门核实,在湖北警方破获的福克斯传销案中,共有层级80级,张某某1是21级。李某某与张某某1均为传销组织参与人员。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某出具借条的基础是为弥补张某某1在福克斯项目中的损失,张某某1认可诉争欠条款项用于投资20世纪福克斯资产包项目,事实上参与了传销活动。根据嘉信达盛事务所出具的《张某某1被诈骗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张某某1尚有865602元未收回的事实与张某某1称李某某等四人各自承担200000元损失的陈述相一致,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用于非法传销活动。
因此,张某某1因投资款未收回的损失源于其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钱款投入到非法传销项目,在传销组织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后,所涉资金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张某某1受到的损失本身即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无法形成合法债务。综上,张某某1因非法传销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不应当受到保护,张某某1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487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某某1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张某某1;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二审法院退还李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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