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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法院判决撤销!最高法院是这么认为的...

烟语法明 2022-12-05

在工地摔伤住院治疗32天,建筑公司只给签了5万元的工伤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否公平?能否起诉撤销?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葛某锋是来自山东省平原县恩城镇的农民工,2019年3月15日,其在某建筑公司施工的某项目工地安装钢结构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
在医院住院治疗32天后,葛某锋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甲方(建筑公司)向乙方(葛某锋)一次性办结和赔偿误工费、住院费、陪护费合计人民币5万元整,后期的伤情鉴定费及二次手术费、取钉费由甲方支付;赔偿金5万元可于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伤情鉴定后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乙方收取,与甲方无关;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押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后葛某锋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太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又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限期给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4万余元。
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德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其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赔偿协议书约定建筑公司向葛某锋支付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等5万元的赔偿款,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导致建筑公司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失衡,系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内容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损害了葛某锋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一审判决工伤保险待遇正确。
最终,德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赔偿协议只有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加盖建筑公司的印章确认,这并不影响该赔偿协议的依法成立。之所以法院不支持该赔偿协议的效力,是因为其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劳动者依法请求撤销。本案判决是符合规定、合法正确的。
据悉,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还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其规定内容均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郑春笋,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合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些工伤赔偿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以及职工的病情稳定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权。从款项性质上.属于对劳动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和补偿。在规范价值的优先次序上,与合同自由应当处于同一位阶。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保护,在审查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其认定标准应当有别于其他款项,应当适当从宽认定。特别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 标准的把握。
有些地方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对于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19 条第2 款关于*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的规定,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
上述司法实务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实现单一的客观判断标准具有参考性。不过,除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以外,其他性质款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严格审查认定,以促进诚实信用协商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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