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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怕:明明有法律规定法官却开始讲“理”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曾经有个工伤待遇案件,用人单位给职工买了赔偿额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却没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保险合同》在受益人一栏里写的“法定”。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


职工后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身亡,这10万元的理赔款成了职工家属跟企业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将这10万元判给了职工的遗属。用人单位上诉了,二审法院终审改判将保险理赔款判给用人单位抵顶了工伤理赔款。二审判决书里,只有一句话“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款,就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工伤责任,基于公平原则考量,该理赔款应归用人单位”,至于《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家压根就没提。


有人曾经总结出,打官司就怕法官跟你讲,虽然法律这么规定,但是......比方说,虽然法律规定立案期限是七天,但是我们的人手太少,立不过来呀;虽然法院不接受材料、不受理案件应出具书面手续,但是领导不同意呀;虽然法律规定的审限没有法定事由一审只有六个月,但是案太多办不过来呀;虽然......


这些还都是程序性的,无非就是拖点时间、多跑几趟腿而已,更让人揪心的是,法官在判决书抛开了法律规定,就是一句话“本院(官)认为,原告(被告)的主张(辩称),于法无据,本院(官)不予支持”;或是抛开了法律规定,开始讲他自认可以不适用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道理”了。



请看这个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吧。(裁判文书网原文)





法官说理部分不可谓不详细,归纳出了原被告争议焦点,还分出了“一、二、三、四”四个段落,但仔细看看,居然一个法条也没有引用。是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吗?非也!只是法官在抛开了法律规定,开始讲道理了,而且这些道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自我认为”“有理”。


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伙律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律师事务所为聘用的律师缴纳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律师天天给当事人、法院出具的每个案件的代理合同都写明了是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收费缴给律师事务所由其开具正规合法票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和业界公认的事实,难道得不出律师跟律所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认定吗?

然而,法官在判决里不跟原告讲这些法律规定,甚至连引用都不引用了,因为一旦引用了就无法自圆其说了,人家跟你开始讲“道理”,玩起了“虽然.....但是.....”的文字游戏和“以理服人”。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跟律所必须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且约定争议通过劳动程序进行处理,但是并不是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是以律所名义对外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因业务都是律师自行商定的就不是代表律所;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是律所指派提供法律服务,但并非真实受律所指派;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受律所规范性约束及处分,但是并非用人单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虽然法律规定律所必须为律师缴纳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是由于这些费用来自律师所以不是律所支付的;虽然律师必须扣除上交律所各项收费后才从律所结算每笔收入,但是不具有劳动收入的属性。


这份貌似说理充分却只字不提法律规定的“本院认为”判决书说理部分,在经过法萌君加上了法律规定之后,即使不学法律的人都会发现,其中的“本院认为”完全是抛开了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法官在另创一派的“道理”,最后得出了律所给律师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五险”之后,律所跟律师不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是不是弯子绕的有点大,跟法律规定南辕北辙了?



后台留言,有人说律所为律师缴纳的社保费都是来自律师收费,所以不能视为律所为律师缴纳的社保费。按此理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那个不是来自工人创造的劳动成果变现,是不是,企业也跟职工不是劳动关系了?社保机关都是从律所的银行账户扣除律师社保费用,至于律所上社保费上的资金来源,影响律所作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法律事实吗?法院判决别的案件,会因为当事人账户的某笔资金是别人预存的而不认定该资金归当事人所有吗?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法官可以造法的英美法系,法官判案必须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办案。抛开法律规定的自由发挥,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法外办案。


明明法律规定了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有些法官却喜欢按公平原则,让没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或补偿给“受害者”点,造就了经典的“和稀泥”判决,本质上就是,法官没有意识到裁判中,个人说理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道理。


从另一方面讲,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引导全社会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指引下,遵守法律规定从事,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违法后司法机关裁决的责任追究。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的目的,是让法官按照通行的法律规定来裁决曲直,而不是看法官心情和个人好恶,不讲法律规定的自由发挥。如果法官判案可以不讲法律规定,还要法律规定何用?


以上案例的判决,开创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也不是劳动关系的司法判例,以后是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纠纷,先要到法院让法官裁量一下,是不是劳动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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