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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教授: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法院改革情况

2017-09-18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笔者一直搞不明白一个现象,为什么中国法院的改革情况及成效,需要法学教授来代言。法学教授是研究法学理论的,工作单位在高校或者研究所,他们走马观花的到一个法院听听汇报,看看数据,回去就能概括出基层法院现实状况,指导今后的改革?


        近日,有公众号刊发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的一篇《司法改革关键节点的五大紧迫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一文),其中对于改革现状的认识及提出的当前五大紧迫问题,笔者深深的不敢苟同。现就班门弄斧一把,告诉教授一个真实的改革情况。


     《问题》一文认为,经过本轮司法改革,“司法的地方化,推行省级以下法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还是从法院检察院权力运行机制解决司法的行政化等方面”,已经堪比西方发达国家,“一个崭新的、符合司法规律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已基本形成。”


       为证明以上论断,陈教授举了三个例子,我一一分析这三个例子的成因。


       1、“我们现在85%的司法人员在办案第一线,院长庭长再也不是只听案不办案。我去贵阳花溪法院,他们的院庭长办案占全院案件量的70%......”



       教授可否知道,按照各级法院办案考核办法,院长只需要办全院法官5%的案件数量,副院长办10%,庭长最多只办50%,你走访的法院“院庭长办案占全院案件量的70%”,他们领导为何要超额完成任务?领导办的案件有没有别人代办、“挂名办案”情况?



       2、“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达到89.2%,也就10%多一点的上诉率,近九成的当事人都认可法院的一审判决。”导致现在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接待上访的没有多少人了。



      教授可否知道,这个一审服判息诉的基数是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包括撤诉调解的,并不是判决的案件中上诉率是10%多,怎么会出现“近九成的当事人都认可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访的人数骤减,是因为国家2104年以来致力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加大 “进京非访”打击力度,推荐你百度《紧急提醒:这十种方式上访的人,都被定罪了!》一文,就明白了。



       3、“法官人均办案量由改革前全国平均69件,现在全国大多数法院已经达到了两百件。我去深圳宝安法院,他们达到人均468件,……”事实胜于雄辩,可以看出改革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成效凸显。”



       教授可否知道,现在还有多少未入额法官还在继续办理案件,只是结案算在入额法官名下;有多少法院已经开始用诉前必须先经调解才立案,每天限制立案数量来控制案件数,多少法院已经下文全院进入周末加班模式;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宝安区法院2017年上半年收案45045件,结案25992件,结案率为43.28%。





      《问题》一文在肯定以上改革成绩的同时,提出了自己对于下一步改革中“紧迫”需要解决的五个问题。笔者只能说,教授呀,你连现实状况都没有看清楚,提出的所谓“紧迫”问题能有多大价值?笔者也讲讲目前改革需要“紧迫”解决的问题吧。


       1、畅通改革出口,合理安置改革失意者。


       法院改革中,已经形成了八九万原有法官失去身份资格,他们是改革的失意者、损失者,理应及早出台安置政策。其中应区分情况,对于无心无意留在法院的,或分流,或内退,或工龄买断;对自主择业的,可以给予优待政策,如律师执业不受两年禁业限制等,以便消除法院内部改革抵触情绪,空出编制,招募新人,保持活力。



       2、理顺内部关系,按酬明确分工与责任。


       目前,全国各法院入额法官工资待遇已经落实,而大部分辅助人员工资尚未落实,难免造成恐慌不满心里。审判团队内部,辅助人员不到位、团队内部职责不明、甚至辅助尾大不掉的问题突出,三个和尚没水吃也不是新闻。应合理按酬分配入额法官与辅助人员职责,给予双方双向选择权,避免审判团队内部工作脱节、推诿、怠工情况蔓延。


       3、放权追责并用,淘汰不合格入额法官。


       虽然顶层明确取消领导裁决审批制,但案件审判管理行政化问题犹存。很多法院还在延续改革前的做法,领导分配案件、判前研究案件,许多法官还在指望领导指导办案。员额法官内部,普通法官与领导法官分案机制不透明,领导办案走过程,办简单案件,严重影响到法官内部团结。入额法官追责与退额机制流于形式,还未有效发挥作用。


        4、安置事业编制,理顺内部不和谐关系。


        改革中,顶层设计忽略了各级法院中存在事业编制人员,出台的政策根本未提及这部分人。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尚存的事业编制人员上万人。他们没有享受到改革增资福利,普遍存在不满情绪。已经有很多事业编人员采取写投诉信等方式主张改革待遇,指望他们在工作中一如既往的积极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5、处理历史问题,落实聘用制人员待遇。


         各级法院在改革中,大量从社会上招聘派遣制雇员,已经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占全院编制10%的比例,其用工形式是否合法?他们身着法院制服,用工却属于劳务公司,如何管理使用,提高责任意识,未来如何安置,需要进行论证。此外,各级法院以往自行聘用的劳务人员,如何安置也是个问题。


结束语


        实行“谁审判谁裁决,谁裁决谁负责”、打破司法行政化的司法改革,是人心所向,历史必然,没有人会反对。同时,改革肯定意味着动荡,意味着利益碰撞,具有阵痛期。但是,不能以阵痛期来否认或无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让问题自生自灭,任其干扰工作。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作者皆殊列,名声岂浪垂?


        专家学者作为学术带头人,很多还是改革领导机关的座上客,更应该倾听和反映一线真实的呼声,而不是下来听听汇报,看看数字,上去唱唱赞歌,发发感慨。笔者不才,说几句真实情况及建议,教授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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