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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洛克:一位医生的社会处方

思庐哲学 2021-02-09



约翰·洛克墓志铭:「停下你的脚步阿,路人!躺在这里的就是约翰·洛克。如果你想问他是怎么样的一个人,他会说他是一个以自己的小财产过着满足生活的人。身为一个学者,他以追求真相为他学习的唯一目标,你可以在他的著作里发现这点,任何有关他的事物都写在他的著作里了,也都比本墓志铭对他的赞美还要真实。确实,他的美德,并不足以让他自己提出来炫耀、也不足以拿来给你做为典范。让他犯下的邪恶随着尘土被掩埋吧。如果你要寻求作人的典范,去从圣经里找寻吧;如果你要寻找邪恶的典范,希望你不会找到它;如果你要寻找死人(如果这能够帮助你的话),你在这里就可以找到一个、也可以在任何其他地方找到阿。」


洛克(John.Locke,1632—1704)出生在英格兰南部林格通城的一个商人家庭,早年受过很好的教育。毕业于牛津大学,他原是学习古典文献的,但对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感到厌恶,转向实验科学。


洛克原本是学医的,对哲学和心理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却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政府论》。据说,这是一部为着非常实际的目的而写的书。当时,洛克加入了一个反对天主教徒詹姆斯继承王位的组织,他想为废黜一个国王提供理论根据,然而他们的计划失败了,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登上了王位,洛克因此逃到了荷兰。1689年,詹姆斯被废黜之后,洛克回到了英国,并出版了他的这部书。也许洛克本人也没有想到,他在《政府论》中所论证的理论竟然在一百年后,真的由包括他的许多“同乡”在内的一些人,变成了指导实践的法律文本,这就是那个著名的《独立宣言》,并从此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洛克不仅是托马斯?杰弗逊的宗师,也是这个新时代的指引者。这位医生在有意无意之中为他的后世社会开出了一个治世的药方。


人权的神圣


洛克的《政府论》是分为上下两篇的。在“上篇”,他剥茧抽丝般地驳斥了罗伯特 菲尔麦公爵在《先祖论》中提出的“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的论点。紧接着,洛克在下篇中提出了他自己的理论,一套完整的关于“人类社会”状态的理论。


洛克的理论一下子就抓住了社会的核心,这个核心就是“人”。他的关于“人”的论述是从“人类原来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开始的,并由此推导出人类创造的“政治权力”,并追溯了它的起源。


人原来处在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洛克说:“那是一种完整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用现实的眼光看,这确乎是一种难以想像的状态。撇开洛克所引以为据的“上帝造人”说法不提,倘若展开我们想像的翅膀,飞回那遥远的过去,当猴子渐渐地进化成人,地球上第一次有了人时,人与人之间一定是自由与平等的。


这种自由与平等其实就是人权的自由和平等。所谓人权,洛克说:“一切人都具有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这是“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本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而“自我照顾”和“自我生存”的权力,确切地说就是生命权和财务权,以及为捍卫这个权力而衍生出来的表达诉求和争辩,即结社、集会及自由言论的权力。


依据洛克的分析,在这种人人拥有自由、平等的人权的自然状态下,人除了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外,每个人都是享受着超级自由的高级动物,除了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困扰和威胁,以及人性之中本然的道德准则,比如人不能互相残食之类规则的约束之外,每一个人都是高度自由的。他对自己的一切拥有全部的决断权,他就是他自己的君主,他能够确定法律,当然这种法律不能约束除他以外的任何一个人,因为别人也有他自己的法律。他可以宣布侵犯其生命者的罪行,他可以判决对其财产侵害者的惩罚。


人权,就是显得如此神圣。


政府的产生


面对人人享受着“超级自由”的自然状态,也许有人会说,那是一种何其快哉的生活呀,让我们回到那个时代罢。


然而,需要明白的是,那个状态下,并非是你一个人享受着这种超级自由,过着君王的日子,而是每一个人都是君王,除了自然法则的约束之外,谁也无权约束谁,谁也不能支配、指挥谁(除了父权、母权外。这个权力也仅仅因为他(她)需要将孩子扶养长大,不得不对他的行动有所限制,就像我们现在看到的动物一样,做父母者最少要限制孩子们走出它的保护能力之外的地方。)在这种超级自由状态下,基于人的本性,即源于对自我生命的爱护,又很容易出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侵扰,例如对食物的争夺,对土地的争占,即对财产的争抢等,因此,在这种状态里,人与人之间是纠纷不断的。可是,又由于每一个人都是君王,每一个君王又都在维护自身的利益时,做出偏向于自己的判决,所以,人与人之间常常处于纠纷之中,这种纠纷又永远没有一个完全的解决。于是,这些纠纷便很容易会恶化成一场又一场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由此可知,那种“看上去挺美”的自由状态,其实是一种生活质量不高,生命和财产都没有安全感的混沌和混乱的状态。


可人还是要活下去的,并不想在相互的倾轧中地死掉。否则,一定是连今天的我们也不会有。于是,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人便希望有一个共同的规则、共同的裁判、共同的权威来维护人这个群体的存在和繁衍,或者说,希望有一个有安全有保障的生存环境。这个时候,一种洛克称为“共同体”的组织便随着大家的自愿加入而成立了,这个共同体或者叫做国家,或者称为民族等。


因为大家是为着有一个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生活环境而组成共同体的,洛克说,要达到这个目的,这时候的人就必须将原本由自己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授给社会立法机关,比如保护生命、护卫财产安全的权力。立法机关则“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其制订法律”。同时,“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与防止国家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者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而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一个国家的状态。”这个时候,政府便产生了,由此可见,人们的授权则是政府产生的本源。


其实早在洛克提出这个理论之前的半个世纪,已经有人采这种方式组织“共同体”了,这就是世界上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1620年11月11日,在海上漂泊了66天之后,“五月花号”大帆船因为风浪在科得角外普罗温斯顿港抛锚。船上有102名乘务,他们中有三分之一是英国分裂主义教会的成员。在上岸之前,为建立一个大家都能受约束的自治团体,不论是分裂主义的教徒还是非分裂主义的教徒,具有政治权力的41名成年男子签署了一份公约:“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美国读本》三联书店1995年第1版)而就是这个公约,为在新大陆上建立自治和法治打下了基础。


从洛克给我们的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家状态中,一些权力虽然在立法机关和掌握着裁判权的官员们手里,但那些权力仍然是每一个人的,授给他们并非是转卖给了他们,实行了权力的交割,从此与授给者无关了。这种授给其实只是一种暂时的委托。所以说,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其实正是自己的意思的表达,裁判者依据法律所下的判决,自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力。因此,从本质上讲,所谓法律规定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力,本来就是每个人自己的权力,根本不存在是谁使人有了权力之说。依照洛克的理论,谁倘若听信了“让人拥有了权力”的话,那你就处于被奴役的边缘了。因为,既然立法者能够给人权力,同样便能收回他所给你的权力。“我能够给你的,同样我也能够收回。”危险就在其中。而如果你不但认为那是人家赏赐给你的,而且还感激涕泗,叩头谢恩,高呼万岁,那就真的处于奴隶的境地了。

文章来源于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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