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未按规定进行辐射监测?通报来了!

天津生态环境 2024年08月29日 17:03

为加强警示教育,本公众号陆续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天津市某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案

【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提供的线索,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种类和范围为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6.6.3.2及《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1—2021)5.3.1.2的相关规定,该单位应当对放射性相关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未能提供2022年至检查当日的放射性相关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启示意义】

由于环境辐射污染是“隐形”危害,一旦发生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辐射工作场所作为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场所,是保障环境辐射安全的最后屏障,环境辐射监测则是评价该屏障是否有效的必要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本案中,涉案单位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未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辐射监测,一旦出现监测结果超标问题,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此类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保证辐射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权益


来源:执法总队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天津生态环境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