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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美国制度的幼稚病

风灵之声 风灵 2022-03-23

 

文 风灵

 

这次美国大选的争议所暴露的不假思索迷信美国制度的幼稚病,实在有些触目惊心。

 

某些学者,甚至不少是我敬重钦佩的著名学者,翻来覆去无非是类似这样的说法:“美国有最成熟最发达的宪政民主制度”,“美国的制度经过了两百多年的考验,不可能有什么大的问题”,“美国主流媒体经过长期竞争确立了信誉,报道肯定是公正客观的,值得信赖”,“主流媒体没报道的事肯定不存在,是假消息、谣言”。这些既缺乏事实支撑,又不讲逻辑的说法流传甚广,让不少缺乏判断能力的读者或学生上了当,贻害匪浅。

 

比如,人民大学的某位经济学学者,曾有留美经历,自称讲课费一次好几万,谈到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大选的案件时,理直气壮地声言:“如果几个大法官之间,或者几个顶尖法学家之间产生严重分歧,你还可以自己琢磨琢磨,看看谁说的更有道理。但如果他们的判断高度一致,你还需要自作聪明地去挑战他们吗?”

 

作为一名受过系统学术训练的高级学者(或者照他自己的说法,高价学者),说出这种话,简直错得无边无际,本文便以此为例,分析一下这种想法的幼稚荒谬之处。

 

先顺便说一下,“他们的判断高度一致”,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无论是德州诉宾州案,还是宾州邮寄选票案,大法官们根本就不是判断高度一致,而是存在严重分歧。著名的黑人大法官托马斯两次都投了反对票,他在反对意见书中写道:本案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让我们在下次选举之前,界定好非民选官员对于修改大选规则的权力,拒绝审理不可理喻!而顶尖法学家当然也不是铁板一块。左派大律师Alan Dershowtiz是美国宪法学界泰斗,也是终身民主党人,对美国法院处理大选争议的方式公开表示不满。当然,共和党一方的法律专家和律师的反对意见就更多了。

 

可见,这位学者在事实描述上已经错了,做出判断的前提已经崩溃。而如果有异议存在,人数多嗓门大的一方,并不能保证真理在手。大学者应该听说过小学生都懂的一个道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最高法院2:7,3:6的比分,只是保证了判决意见是多数法官的意见,而绝对没有为判决是不是公平正义提供背书。

 

就算我们闭上眼睛退一步,暂且以为大法官之间,顶尖法学家之间真的是判断高度一致,也丝毫不能减少其错误荒谬。

 

首先,应该是好判决成就好法官,而不是颠倒过来,只要顶着大法官的名头,就一定能做出正确的判决。这类似于好文章成就好作家,而不是只要名作家就能写成传世名篇,名不符实或江郎才尽的大有人在。郭沫若的名气够大吧?文坛地位够高吧?恐怕人们不会认为他写的都是好文章吧?

 

这本来是非常简单的常识,会读书写字的人都能理解,换到法官头上,人们似乎就有些迷糊了。这可能是因为,很多人不熟悉美国法律,也看不明白司法文书。但是,身为有留美经历的大学者,奉职于中国顶尖学府,写不出判决也就罢了,若是看不懂美国法院的判决,不能有理有据地评价法院判决的好坏,详尽回答他人的疑问,而只能拉大旗作虎皮,拉大法官的名头来唬人,就说不过去了。就如在国内大学毕业或研究生毕业(不管什么专业),写不出好文章也就罢了,连评价文章的好坏都做不到,这书也差不多白念了。

 

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新闻媒体。是客观公正的报道成就了媒体的权威性,而不是权威媒体就一定是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所谓权威媒体双重标准比比皆是,客观性公正性荡然,公众信任度跌到历史最低点,甚至公然造谣(比如华盛顿邮报前几天发声明自我承认伪造川普与乔治亚州选举调查人员的通话。这则谣言构成了对川普弹劾的证据之一,影响非常恶劣)的情况下,仍然张口就来“主流权威媒体值得信赖”“主流媒体没报道的事肯定不存在”。如此幼稚,简直不知让人说什么好了。

 

至于那些歌颂美国民主制度二百多年久经考验绝无问题的人,希望他们能够好好解释一下,在美国如此优良卓越的制度下,一个有老年痴呆症状的人,结结巴巴说不清楚话,摇摇欲坠上个飞机摔倒三次(还不提其丑闻缠身),是如何过五关斩六将,当上人类灯塔的领袖的?这可是那些不发达不成熟不先进的国家从来也没有过的事!

 

其次,大略了解英美法系的人都知道,英美法系的法院判决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其中的说理过程。法官通常会在判决书中详细地回答原告被告以及相关各方的意见,尤其是那些与最终判决结果相左的意见。一份判决几十上百页毫不稀奇。一方面,这是讲理释疑,以理服人;另一方面,这种阐述方式,也是给其他人留下了质疑的空间。阐述越是清晰明确,备极详尽,质疑越能够有的放矢。如果判决存在错误,或是不能让人服气,就会有人起而挑战。上级法院可能撤销该判决,或者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这就是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换言之,法院的判决不但是可以质疑的,而且是方便质疑的。如果让人无从置喙,反而不是什么好判决。最高法院虽然是终审,大法官虽然说一不二,但其判决所确立的原则在后面的类似案件中被修改甚至被推翻的绝不是个例。如果挑战他们就是自作聪明,以判例法为主体的英美法系又怎么能去芜存菁,不断发展?

 

第三点其实是最重要的,那就是如果某人或某机构的决定是无人挑战的(不管是没有能力挑战,没有资格挑战还是没有意愿挑战),那么这恰恰是该决定产生错误的根源,而绝非其正确的保证。这就像某个人,如果不管活干得好干得差,工资奖金一分不少,还没人批评,那他兢兢业业、好好干活的概率有多大呢?

 

大法官是终身任职,最高法院又是终审法院,因此,他们享有极大的权威,一言九鼎,而几乎没有什么有效的制约,约束他们的无非是良心和舆论。显然,这已经有很大的潜在问题了,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没什么更好的办法。如果照该学者的意思,还要对大法官或其(一致的)判决顶礼膜拜,不敢批评,那么,这恰恰与约束权力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也不可能逃脱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铁律。不仅司法权是如此,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或者所谓的无冕之王第四权,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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