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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虚开提供银行转取款,被刑事处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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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开始,陈某某先后认识杨某华、王某富二人,杨某华、王某富同陈某某约定,通过陈某某使用的其妻子张某名下的62×××12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行转账,转账金额的10%-20%为陈某某的好处费。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该二人向其妻子张某名下转入的款项为该二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帮助该二人转账。后经查,杨某华、王某富二人向张某名下转入的款项为其二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等非法行为所得开票费。该款项转入张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陈某某多次将转入的款项从银行ATM机上取现,根据约定预留10%-20%的好处费后,剩余的开票费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给王某富、杨某华。经查实,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陈某某利用其妻子张某的银行卡为杨某华、王某富中转的开票费达14万余元,其中有1.5万元系赵某支付给王某富的开票费用。被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王某富刑事判决书、河南J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及开票明细、河南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王某富微信截图信息、张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陈某某微信转账记录。

法院判决

陈某某明知他人让其帮忙转移、取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了非法牟利仍帮助他人转移、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要点提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陈某某明知他人让其帮忙转移、取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了非法牟利仍帮忙他人转移、取现,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某虽未参与虚开发票行为,但其在知道杨某华、王某富的资金是虚开发票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转取资金,属于知法犯法行为,同样会面临刑事处罚。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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