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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暴露”企业税务风险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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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涉案人员本想以举报违法的方式,“借力”为自己在企业内部纠纷中谋取更多利益,不料“拔出萝卜带出泥”,在检查人员的追查之下,这件事情“失了控”……


先举报又撤销 案情扑朔迷离


2018年1月,南京市税务稽查部门收到上级转来的实名举报线索:南京M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刘某,举报该公司股东兼财务负责人黄某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偷逃税款,并且数额巨大。
检查人员了解到,M起重机械公司是由陈某、黄某、刘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从事起重设备经销业务。其中,陈某为法定代表人,黄某为财务负责人。2009年9月,该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起重设备经销行业一般毛利率在30%左右,举报人称该公司其他股东为了快速套利,采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成本的手段非法牟利。
审阅刘某提供的信息和举报信中列出的有关开票单位,并结合江苏税务数据信息平台的涉税数据分析后,检查人员认为刘某举报的内容可信度较高,随即决定对M起重机械公司立案调查,并确定了先期从举报线索入手核查取证。
但检查工作刚刚开始,刘某就向税务机关提出了撤销举报的请求。刘某给出的理由是:自己是公司股东之一,想从公司撤股,与其他股东在股权转让价格上产生严重分歧,之前为了泄一时之愤,才向税务机关举报,所提供的举报内容并不真实。
这一突然出现的变故,一时间让检查人员陷入两难,查还是不查?如果查,举报人已“承认”举报内容不实,并且检查人员手头没有其他线索;如不查,在前期的信息数据梳理过程中,检查组发现,举报线索中提及的开票企业真实存在,涉案企业接受发票的时间、数量和金额也与其经营信息基本吻合。并且,在刘某前期提供的举报材料中,有一份材料翔实记录了“M起重机械公司2016年某月某日从某企业购买了多少金额发票”的信息,内容很具体。从这些线索判断,M起重机械公司很可能存在重大发票违法行为。
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检查人员无法对企业涉嫌违法的“信号”视而不见,经过研讨,检查人员决定继续追查。
查看企业账户、找上游企业协查、约谈相关人员……顶着压力,检查组的工作仍在继续。但初步调查结果不尽如人意:M起重机械公司账面信息显示,其支付上游5家涉嫌虚开企业的货款方式是现金和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时间跨度长,并且相关交易金额近2000万元、涉及200多份发票,核实难度和工作量很大,一时难有收获。同时,上游5家开票企业也坚称与M起重机械公司是正常交易。
此外,在对M起重机械公司相关人员调查过程中,企业股东陈某、财务负责人黄某均对检查人员表示,企业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举报人刘某则表示,经过协调沟通,现在公司股东间矛盾已解决,希望税务部门尽快销案。同时,黄某还提供了相关业务的书面说明及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从这些资料看,企业经营活动并无异常。
难道检查人员对案件的判断出现了偏差?


税警联动追线索 “特殊费用”出水面


不久后,正当检查人员准备调整调查方向时,原本表示撤销举报的刘某却再次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此次刘某提供的举报信息和上次举报内容相仿,仍是M起重机械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刘某称,此番举报的内容绝对真实,之所以再次举报,是因为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价格再次出现分歧。
此番举报,刘某不仅多次拨打税务机关热线电话,而且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多次上门直接找检查人员,一度扰乱了税务机关的工作秩序。
检查人员重新研究了案情,决定一方面先稳住涉案企业,以消除相关人员的防范和抵触心理,防止证据资料出现损毁。同时,决定加强外围核查,详细梳理企业有关的银行账户,以及财务负责人黄某、法定代表人陈某、出纳员黄某某等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卡等交易信息,希望通过资金流核查找到企业虚开违法的相关线索和证据。
检查组先后到南京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了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大量银行账户往来数据,结合举报线索和企业接受并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经核查,发现检查期内企业财务负责人黄某和出纳员黄某某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存在大量向个人账户支付资金行为,而这些资金的支付日期,与M起重机械公司上游企业的开票日期基本为同一天,涉及金额逾千万元。并且,检查人员发现,两人每次支付的数额均与企业同期接受的发票的金额呈一定比例。经调查,黄某与黄某某个人银行卡付款的收款人,均为上游开票企业的负责人或股东。
检查组第一时间将案情向上级作了汇报,因案情重大,南京市税务机关迅速联系公安经侦部门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由于前期税务机关做了大量细致的核查工作,警方介入后,案件调查如虎添翼,进展迅速。
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刘某提供的线索,找到了M起重机械公司藏匿的记账所用的笔记本电脑,并在电脑中发现了企业出纳员黄某某记录的自2012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企业用于购买发票支付“特殊费用”的统计表格。至此,案件查办取得了进一步突破。


拔出萝卜带出泥 举报人竟也有染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根据企业受票信息,办案人员对M起重机械公司资金流查证过程中浮出水面的佛山市某起重机械公司、河南新乡某起重机械公司和南京某物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实施外调核查,并确认,上述多家上游企业由石某、高某牵线,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M起重机械公司虚开发票。
证据完备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财务负责人黄某和法定代表人陈某实施了刑事拘留,对公司出纳黄某某进行了依法询问。
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资金流和上游核查证据,以及企业出纳黄某某的“特殊费用”统计表格等多项证据,陈某等人承认了向上游企业支付开票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陈某还在供述中称,为了逃避检查,M起重机械公司除了在账务上作假外,还经由中间人石某牵线,与上游虚开发票公司联合制作假合同、假支付凭证,并串通业务“说辞”,也因此,检查人员在初期的调查中未发现明显线索。
不久,在办案人员追踪下,中间人高某、石某、韦某相继落网。
此外,办案人员还在M起重机械公司一份商议“从外部购买发票充账”的股东会议记录上,发现了股东刘某的签字——这一证据表明股东刘某参与了企业虚开违法活动。
经查,M起重机械公司通过中间人高某、石某、韦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佛山市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乡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1份,涉及开票金额1954.83万元,涉及增值税税额332.32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增值税332.32万元、企业所得税488.7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821.02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后,2019年4月3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陈某、刘某,以及中间人韦某、石某、高某等6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没收非法所得,分别处15万元~50万元不等罚金。



版权说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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